終止65號文件后 保溫材料的發展方向
2012年12月3日,公安部消防局下發公消[2012]350號文件,文件規定,《關于進一步明確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消防監督管理有關要求的通知》即公消2011[65]號文件,將不再執行。這一規定,又一次掀起了軒然大波,生產企業將何去何從?
截至目前為止,層面的技術規范尚未出臺,標準的缺失給外墻外保溫發展帶來巨大的問題,大量的低端保溫材料產能盲目發展,低價劣質產品依然充斥市場,整個行業在低層次水平發展,標準亟待完善。公安部消防局停止執行[65]號文件后,能夠對外保溫的防火性能起到約束作用的還有[46]號文件以及各地的相關規定,諸如《江蘇省建筑外墻保溫材料防火暫行規定》,其中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應采用A級保溫材料。
未對防火等級做出規定
“65號文”要求建筑外墻保溫必須使用防火級別達到A級的材料,終止執行“65號文”表明撤銷建筑外墻保溫必須使用防火級別達到A級材料的規定。公安部新的關于修改《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要求選用合格的消防產品和滿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構件、建筑材料及裝修材料。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中要求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兩個文件中均未對外保溫材料的防火等級做出具體規定。
在住建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意見的通知中,要求嚴格執行《民用建筑外墻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中關于保溫材料燃燒性能的規定,特別是采用B1和B2級保溫材料時,應按照規定設置防火隔離帶。外墻采用有機保溫材料且已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要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和有關規定進行梳理、檢查和整改。可見終止執行“65號文”后B1及B2級保溫材料屬于可用范圍。
市場發展方向
從政策上來看,公安部消防局暫時廢除[65]號文件說明政府推廣A級材料的腳步暫緩,也有人認為,這是政府停止推廣A級材料的信號。然而,[350]號文件規定[46]號文件必須執行。而46號文件第二條規定:民用建筑宜采用A級保溫材料。此外,在建筑工業“十二五”規劃當中,始終將安全置于環保節能之前。這說明,安全保溫材料始終是一個發展方向。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常務副會長胡小媛表示,“65號文”取消執行,并不意味著對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就降低了。文件取消并不代表使用材料方向的變化,提高各種材料的綜合性能,一直是政策制定的初衷與未來材料的發展方向。
從市場上來看,聚苯板、擠塑板長期以來占據了市場的主要位置,這是由于聚苯板、擠塑板具有導熱系數低、自重輕等優勢。然而幾場大火燒醒了社會對于建筑保溫安全的重視,各地紛紛出臺政策提倡安全防火保溫材料,公安部消防局下發了[65]號文件,禁止B級材料的使用。然而A級、B級材料的爭論愈演愈烈。A級材料產能不足,成本較高,保溫效果不好等問題浮出水面。如果A級材料能夠降低導熱系數,減少一定成本的情況下,究竟建筑開發商會選擇哪種保溫材料呢?答案當然是毋庸置疑的。
企業的策略
在明確市場的發展趨勢后,企業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而市場未來的主流產品是安全、節能,具有綜合優勢的保溫材料。因此,生產企業可以做到:
1.加大力度研發。可以選擇引進外腦,亦可自主研發,無論哪種方式,都需要企業保持技術上的現代化。此外,可以說,誰先研制出集“安全、節能”一體的保溫材料,誰就能搶先占領市場。
2.及時調整產品策略。政策搖擺不定,讓企業無所適從。然而,政策不是影響銷售的一個因素。全面考量政策、市場、社會的因素,及時調整產品策略才能順應市場的發展。
在前不久召開的中國絕熱節能材料論壇會上,聽說“65號文”取消,北京賽德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劉俊才說:“現在執行哪個政策?” 其實,同樣不了解當前外保溫政策的大有人在,這主要是因為對墻體外保溫材料的政策規定確實比較多。
在“65號文”之前,2009年9月,公安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下發的《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文,俗稱“老46號文”)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宜為A級,且不應低于B2級”。
而2010年11月15日上海膠州路教師公寓“11·15”大火和2011年春節期間沈陽皇朝萬鑫大廈“2·3”大火后,2011年3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下發了“65號文”,對建筑外墻保溫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強制要求,規定“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應采用燃燒性能為A級的材料,否則不予驗收通過。”
然而,在當時保溫材料市場上,燃燒性能達到A級的無機材料僅占不到10%的市場份額。北京首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成本合約部副部長耿一舒表示,“65號文”剛剛發布時,作為開發商,在選擇墻體外保溫材料的過程中,大家都很困惑,不知道到底用什么。在后來的采購中,根據不同地區的執行標準情況,只能是盡量向“65號文”要求靠攏。
而在2011年12月30日,國務院又頒布“新46號文”,2012年2月10日住建部又下發了《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在“新46號文”中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溫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
用指標說話
“65號文”取消后,對于外墻保溫材料的政策以國務院的“新46號文”為基礎,在受限近兩年時間后,B級有機保溫材料又重新可以使用了。
對此,中國絕熱節能材料協會常務副會長胡小媛說,“65號文”只是一個應急性政策,有其存在的客觀性與合理性,“65號文”終止執行,并不意味著對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就降低了,其實有機材料和無機材料各有優劣,比如有機材料在防火性能方面、無機材料在導熱系數等方面都有需要提高的地方,材料贏得市場終在于性能指標。
住建部科技發展促進中心副總工程師楊西偉表示,應該以平常心來對待“65號文”的取消,重點是當形勢發生變化時下一步應該怎么辦?“我認為應該以國務院的‘新46號文’和兩部委的‘老46號文’為原則,以近年防火試驗結果、各系統在工程中的實際表現為基礎,關注成熟穩定技術的表現,來規劃下一步外保溫技術的發展,制訂標準并以此來規范市場”。
任何一項政策調控,都是一個時期的矛盾平衡手段,都是階段性的有時限要求,從長遠發展來看,根本措施還是調整結構。作為墻材革新和節能建筑推廣的專家,標準化委員會墻體屋面道路材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顧問陳福廣表示:“國務院的‘新46號文’要求一方面建立淘汰機制,另一方面要求加快研發和推廣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筑外保溫材料,盡快研究提高建筑材料的性能。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新46號文’的核心意義仍然是重點要求提高建筑外保溫材料的質量和防火性能,而不是單純放寬建筑外保溫材料的防火等級。”